政策法规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 (试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收费办法(试行)》由“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机构联盟”内三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具有评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制定,旨在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行业氛围,促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工作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rotected Eco-origin Product by China,简称PEOP)评定工作中农产品、食品加工产品、工业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保护评定。服务类及文化类产品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依据

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

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计费人日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342号

2.3.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2.5. 产品保护评定收费项目

初次评定费、年度监督评定费、复评评定费,年金及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标识使用费等另行规定。

三.具体收费项目

3.1. 产品保护评定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人民币:元) 备注
1 初次评定费 4000×初次评定人日数 /
2 年度监督评定费 4000×监督评定人日数 初次评定人日数的1/3
3 复评评定费 4000×复评评定人日数 初次评定人日数的3/4

3.2. 差旅费

预评、评定(含初次评定、年度监督评定、复评、扩展及变更监督复查等)人员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方(委托方)承担。

3.3. 初次评定人日数

根据申请方(委托方)的产品类型、组织规模、检查范围、产品保护评定单元和复杂程度以及组织接受评定的准备情况而定。

3.4. 总计费人日数

保护评定所需要的总工作人日数,包括评定所需的文件评定时间、现场评定时间、综合评定时间等。

四.收费方式

4.1. 初次评定费在签订保护评定合同之后并于评定机构委派评定专家组正式赴现场评定前支付。申请人未能通过评定、或经整改后仍未能通过评定,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

4.2.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三年有效,证书每年须接受年度监督评定(首次为初评,第二、三年须进行年度监督评定)。年度监督评定费于每次监督评定前30天之内一次性支付。

4.3. 保护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方(委托方)如提出复评申请,则一并支付复评费用。

五.初次评定费用计算

5.1. 农产品、食品加工类产品评定最低人日数

职工人数(人) 基地面积(亩) 文件评定(人/日) 现场评定(人/日) 综合评定(人/日) 总计(人/日)
不足100 ≤500 1.5 5 1.5 8
100-250 ≤2000 1.5 7 1.5 10
250-500 ≤5000 1.5 9 1.5 12
500-1000 ≤10000 1.5 11 1.5 14
1000-2000 ≤50000 1.5 13 1.5 16
2000-4000 ≤100000 1.5 15 1.5 18
>4000 >100000 依次类推

食品加工产品按职工人数计算费用;农产品按基地面积计算费用。

5.2. 工业产品评定最低人日数

工业产品按照申请人规模核准收费标准。关于具体申请人规模参考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文件规定。

企业规模 从业人员X(人) 年营业额Y(万元) 文件评定(人/日) 现场评定(人/日) 综合评定(人/日) 总计(人/日)
微型 X<20 Y<300 1.5 5 1.5 8
小型 20≤X<300 300≤Y<2000 1.5 7~9 1.5 10~12
中型 300≤X<1000 2000≤Y<40000 1.5 11~13 1.5 14~16
大型 X≥1000 Y≥40000 1.5 ≥15 1.5 ≥18

5.3. 其他产品评定收费办法(例如工程建筑行业)

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确定申请人规模,可参考工业产品人日数计算方式并视产品或生产过程的复杂程度核算具体人日数。

5.4. 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产品评定收费办法

以上费用为按照单个申请保护的产品或产品种类计算的人日数。如一个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或产品种类保护评定的、产品生产过程特别简单或者特别复杂的、产品有多个生产场所或地理区域特别分散的,可视具体情况核算人日数。

六.生态园区项目收费

生态园区项目为在一定行政地理区域内,同时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生态原产地产品或产品种类进行申报的,可在项目收费总和上酌情给予30%左右优惠。

七.其他

7.1. 评定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评定业务的规范化运行,公平竞争。

7.2. 本收费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机构联盟”集体决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进行公示。

7.3. 本收费办法解释权归“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机构联盟”所有,自颁布之日实施,请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机构参照执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机构联盟:

                                                                                                                                   

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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