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2015年第124号) | ||||||||
2015年第124号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申报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战略部署,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培育品牌竞争新优势,增强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国际、国内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步提升,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经广西检验检疫局推荐,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进行严格的文审论证和现场评定,拟同意命名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示范区名称及示范区内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名单公告如下: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示范区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21日 (摘自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5/201510/t20151027_4523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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