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动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在形成全过程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它包括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以及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农畜食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等。 为提高泸州市生态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开放度,助推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计划在我市有步骤地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各区县确定分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确定责任机构和联系人,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人员信息报泸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才,电话:2708650,手机:18989130719)。 二、工作目标 按照重点培育,分批推进原则,制订申报目录,自2016年起,每年每区县至少申报成功1个产品,到2018年,力争全市获得国家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产品10个以上,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力争申报成功1个。 三、申报主体和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及委托评定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主体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生产者。申报主体需向泸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公室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泸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的意见。 四、政策扶持 (一)给予适当奖励扶持。对于新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者生产者等申报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奖励10万元,专门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体系建立、基地建设、产品检测、人员培训以及支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费用支出;对于新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申报主体,由上级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同样用于上述支出。 (二)鼓励拓展市场。由市政府出资组织,对获得保护产品举办产品推介会或新闻发布会,推荐生态原产地产品参与国内大型展会,在营销推广、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享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申请主体引进的帮助推进、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重点人才,可按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提供通关便利化支持。对于积极申报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外贸企业,或出口已获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外贸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其纳入“一厂一策”进行帮扶,优先给予享受绿色通道、无纸化通关试点、高等级分类监管等惠企政策。 五、督查督办 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纳入2016年至2018年度市政府对各区县的督查督办事项,并另行制定相关督查督办内容。 六、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载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生态原产地保护相关知识,增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意识,提高使用生态原产地品牌的自觉性。 附件:1. 泸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泸州市首批争创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 3.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材料及评定程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附件1
泸州市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组 长:曹俊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许先春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胡晓玲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跃 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雷文彩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康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王雪莉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邓传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叶志国 市林业局副局长 余茂杰 市农业局副局长 邹学明 市商务局副局长 周家德 市气象局副局长 罗 波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杜 珏 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等日常工作,由李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泸州市首批争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目录
一、产品目录 泸州桂圆、泸州甜橙 合江荔枝、合江真龙柚、金钗石斛、古蔺赶黄草 罗沙贡米、红岩茶 古蔺郎酒系列(普郎、红花郎、青花郎、古蔺特曲) 国粹酒业(中华品味酒、珍藏珍品)、泸郎窖酒 刘氏泡菜、先市酱油 二、示范区目录 纳溪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 申报主体:纳溪区人民政府 涵盖产品:特早茶(瀚源有机茶、酒城贡芽、川南雀舌)、天仙洞枇杷、护国沙田柚、护国陈醋、华明酒业船山老窖、龙洄酒庄酒、乐道子林下鸡及鸡蛋共9个产品 附件3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材料和评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由申报主体规范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或者《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确立的产品范围和证明文件; (二)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 (三)产品技术指标、企业标准、检测能力以及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特征描述等; (四)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相关资料(地形地貌生态特征描述、水文情况说明、气象资料、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空气水质土壤检测报告、专家推荐论文、历史传承说明、文物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等); (五)产品品牌价值(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文物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重大获奖证书以及有机认证、ISO9000 和ISO14000体系认证情况等); (六)产品销售状况、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认可度、企业诚信评级、企业行业地位、经济效益、年利税等; (七)政府资源和企业资源利用情况(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或示范区创建过程、人力资源投入、资金投入、组织机构成立、人员职责分工、培训人员名单以及奖励办法等); (八)其它相关资料(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有关的影音图片说明等)。 二、评定程序 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经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对达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态原产地产品或者示范区,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或者《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证书》,其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和监督审核,申报主体可以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用于外包装和最小包装,证书到期后可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延期并重新审核。 (摘自http://www.luzhou.gov.cn/GovPublicInfo/Detailed.aspx?Id=20160715112557-8984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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