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县特色生态产品的知名度和开放度,培育我县自有生态原产地产品品牌,促进产业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4〕7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我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态原产地产品是指产品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包括原产地标记产品、原产地名称保护产品、生物物种起源产品,具有历史传承的名、优、特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等。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是促进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品牌兴县”战略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梳理本地区本行业优势产品,建立产品培育目录和信息库,有序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促进我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拟将我县的秀岭春天绿茶系列产品、渠县黄花、渠县“提花竹编”等纳入重要申报项目。力争到2017年,我县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资质1—2类,单品品种3个以上。 三、产品申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相关规定及委托评定机构名单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12〕629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主体包括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者生产者。申请主体需向渠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渠县工商质监局)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对达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生态原产地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授权申请主体使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证书有效期到期后可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延期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解决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我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向上申报等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一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于新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人,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是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申请主体引进的帮助推进、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的重点人才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千名硕博进达州”等相关优惠政策。三是通关便利化支持。根据企业信用评级和绿色通道等相关制度,对于积极申报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外贸企业,或出口已获生态原产地地方保护产品的外贸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其纳入“一厂一策”进行帮扶,优先给予享受绿色通道、无纸化通关试点、高等级分类监管等惠企政策。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作用,介绍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知识、宣传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政策、推广生态原产地产品申报经验,树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对生态原产地产品的认同感,提高使用生态原产地品牌的自觉性。 (五)严格目标考核。渠县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县委督察室、政府督察室分解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和乡镇,纳入全年目标考核范围。
附件:1. 生态原产地产品申报材料 2.渠县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及职责 3. 渠县市首批纳入争创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附件1: 渠县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组 长:陈 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昌 县政府办机关党委书记 程 亮 县工商质监局行政负责人 成 员:田飞翔 县发改局副局长 温泽莲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莎莎 县人社局副局长 熊道建 县委农办副主任、农业园区办主任 邓 锋 县农林局机关党委书记 王和平 县畜牧局副局长 杨海波 县经信局总经济师 袁 野 县环保局副局长 欧阳国忠 县食药监局食品总监 王小松 县商务局总经济师 邓裕广 县气象局副局长 汤 浩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质监局,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汤浩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 1.渠县推进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具体推进、协调相关工作等。积极配合达州市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县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咨询辅导、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推荐上报、后续监督管理等工作。 2.县人社局负责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人才引进和奖励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将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4.县农林局、县畜牧局、县经信局分别负责牵头农林产品、畜牧产品、工业产品等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培育、推荐,配合县工商质监局和达州市主管部门与达州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共同评审申请主体,加强评定产品的后续监管和服务。 5.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申报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出具相应申报证明材料。
附件2: 生态原产地产品申报材料
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2.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定产品范围证明文件,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 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 4.生产或形成时所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元素。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附件3: 渠县首批纳入争创生态原产地保护 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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